威斯尼斯人5845cc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18-09-0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66

威斯尼斯人5845cc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建筑学专业5年),按4年制(建筑学专业5年制)制定培养方案。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按3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四条  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建筑学专业8年),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最长学习年限期满,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且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招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向学校书面申请入学,由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最迟在开课第一周内完成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注册时间结束后两周内,没有注册的学生,若说明情况要求注册,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一)请假不满3天的,由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超过7天的,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备案。

(二)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假应有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

(三)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经审批签字的学生请假条、请假事由证明等请假手续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十二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缺课(含病假、事假、公假、旷课)累计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

(二)实验、实习缺课时数超过其教学时数1/3;

(三)未交作业次数超过作业总次数1/3

(四)未注册者。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集中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载。百分制和五级分制可折算如下:

90-100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使用百分制记载的考核成绩按整数记分。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考核成绩评定应综合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方式不限于上述考核方式,还应包括课堂考勤、实验实践等。平时考核成绩具体比例由学院根据课程性质以及教学大纲具体确定。

(四)成绩评定采用能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学分绩点制。具体计算方法为: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

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规定如下:

考核成绩记载

折算办法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五级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对应的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至少在考核前一天(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举行的缓考考试。缓考成绩一般以实际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和体质健康测试综合评定。对患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体育学院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通识任选课,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满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必须完成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能毕业。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参照《威斯尼斯人5845cc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重人科〔201668号)中相应的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章  免修、免考、补考、重修、辅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免考

(一)休学后复学学生、转专业学生、转学(入)的学生,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所学的课程与现专业课程相同的,可免修该课程,以原成绩记载。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免修体育、军事理论、安全教育等课程,考核成绩按70分记载。

(三)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学科竞赛(含艺术类、体育类比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参加全国性或行业内权威职业资格考试获得通过(如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可申请免考最多两门专业课程,考核成绩按70分记载。

(四)在校专科和艺术类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CET-4CET-6级考试,本科学生通过CET-4CET-6级考试,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课程或覆盖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成绩按折算后的百分制实际分数记载。

(五)学校组织参加的体育项目比赛中的获奖学生,可申请免考与参赛获奖项目相同的体育课程(如参加篮球比赛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篮球课程等),成绩按70分记载。

(六)所有申请免修、免考依据将随学生成绩单一并装入学籍档案袋。

(七)所有免考的课程原则上不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补考或重修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须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均以60分记。补考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其他学校主办的辅修专业学习,辅修专业证书的发放按主办辅修专业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成绩(学分)。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经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因疾病或体质状况,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需要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已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专业;

(三)高考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专业,低学历层次专业不能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

(四)本科进入三年级后,专科进入二年级后不能转专业;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七)应予办理退学的不能转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不符合转专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时间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别由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和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二)教务处拟出学生转专业行文稿送交党政办公室正式行文,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同时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异动。

(三)学生在接到学校批复同意后,方可到转入专业学习。

(四)学生转专业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的第1-2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事宜

(一)学生在校期间内只能转一次专业;

(二)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所学的通识教育课程成绩仍然有效;原专业所学的专业教育课程成绩按通识任选课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按新专业要求补修完成规定课程和实践环节。毕业后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籍证明文件与转入专业一致。

第二十九条  转学

学校按招生程序正式录取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积极争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转学确认程序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附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拟转入学校的,经所在学校和本校同意,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出学校的,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按规定研究决定,同意其转入的,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转学办理时限

每学期期末起,至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止。转学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前提出转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生病、创业或其他原因提出休学申请的,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复审,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休学处理: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三)患传染性疾病的;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一个周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含在读学生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如不按时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复学后,休学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试成绩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从退役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7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保留学籍和休学期满的,应于学期开学前7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复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身体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籍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含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12学分,学生所在学院将对学生进行约谈并给予学籍警示,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学习计划。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籍警示书面通知、约谈记录和学习计划交由学生本人签字并将复印件寄送学生父母或监护人,通知存根或记录原件由所在学院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降级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学院提议,对其作降级处理:

(一)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降级;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含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24学分。

拟降级学生名单,由二级学院拟定,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降级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四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的,可以退学。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休学超过三年或降级超过两次的,或休学加上降级超过三年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学生可以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若没有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学历证书与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发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威斯尼斯人5845cc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修订)》(重人科〔201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