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尼斯人5845cc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个性化发展,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印发
第二条 转专业是指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从入学注册后现就读的专业,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愿申请,转到另一个专业就读的行为。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自愿、学生和二级学院双向选择、二级学院择优录取的程序规范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可按要求条件和程序申请转专业,且每次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志愿,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五条 原则上学校每学年转专业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对申请转出原专业的学生不设成绩、学分、绩点等条件限制。
第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相关省份学生申请转专业,其高考选考科目须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并达到学校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教学资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发布转专业的相关信息。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学校不收取任何转专业费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与就业处、招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学籍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成员总人数不少于 5 人。负责制定二级学院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审核转入学生的申请资格,考核拟转入学生,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确定补修课程等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经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因疾病或体质状况,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需要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已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专业;
(三)高考招生录取的下一批次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专业,低学历层次专业不能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
(四)专升本学生不能转专业;
(五)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六)学生毕业当年不能转专业;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八)应予办理退学的不能转专业;
(九)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不能转专业;
(十)教育部、重庆市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不符合转专业情形的不能转专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先降级后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有接收条件,而学生学业条件未达到转入专业要求的,可自愿申请先降级、再经组织考核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二)经考核符合转专业条件,但入学满一年或转专业后需补修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20及以上学分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学生须慎重对待转专业,经认真思考后,确需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表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五条 方案制定。各二级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该方案应包括接受转专业(含降级转专业)学生拟接收学生人数、转专业的学业基本要求(可包括学分绩点、核心课程成绩等)、具体考核的方式、内容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方案公布。教务处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报校务会审定后,公布学校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专业咨询。在规定时间内,各二级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应指定具体责任人就学生转专业事宜进行解答,接受咨询。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考核。在规定时间内,各二级学院组织拟转入学生考核,确定拟同意接收转专业(含降级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拟同意接收转专业(含降级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公示拟转专业名单。
第十九条 学校审批。名单公示若无异议报学校审批,行文公布转专业(含降级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二十条 学生报到。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被批准后一周内,学生到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就读。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缴费注册。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二条 学籍异动。教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转专业名单在教务管理系统和学信网进行学籍异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管理。接收二级学院必须加强对转入学生的管理,并帮助他们制定新的修读计划。
第五章 后续事宜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补修。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主动核对、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二级学院下达学籍异动学业情况通知单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分认定。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可对应转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课程的转换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根据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管理。学生转专业后参加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宿舍调整、教材购买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级新生入学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